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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

时间:2012年07月30日来源:互联网 作者:志合消防 点击:
7月28日,高坪区公安消防大队监督员依法对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吸烟的刘某依法实施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武汉志和消防据悉 :
四川新闻网南充7月29日讯 记者何定

  7月28日,高坪区公安消防大队监督员依法对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吸烟的刘某依法实施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当日,高坪区消防大队监督员在开展“守护1号”专项行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位于高坪区临溪街综合市场检查时发现刘某在该市场二楼服装店内吸烟,由于该项市场商铺多人流量大,加之周围堆积的货物繁多且多属易燃可燃物,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极易引发火灾,从而严重危及场所安全。市场内也张贴了禁止吸烟的标志,严禁市民在市场里面吸烟。吴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队执法人员当即阻止了吴某的违法行为,并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取证后,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刘某等人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高坪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刘某处以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经高坪区公安分局法制科审核,28日下午,高坪区消防大队依法将刘某送至南充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

  在调查询问过程中,刘某通过这件事情使自己充分认识到这件事情的严重性,对此他感到后悔莫及。通过这次教训,日后将以此为戒,坚决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在此,消防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夏季高温酷暑是火灾易发季节,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要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使用明火或吸烟,遵守相关规定,将火灾的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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