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晚报讯 (记者邹前俊 特约记者方佩 王申)6月30日,记者从市消防支队获悉,《湖北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一个月以来,共处罚61起消防制度不落实的违法行为。
宣贯会上,全程参与《条例》调研、起草工作的西陵消防大队大队长钱如祥,对《条例》的亮点进行了全面解析。据了解,针对武汉汉正街“1·17”火灾和全国多起重大火灾事故,《条例》新增多处内容。
消防从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可罚1万
《条例》规定,有关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并持证上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录用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与消防工作相关的各种岗位,如专职消防员、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专业性强、危险度高。需要建立推行消防特种岗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提高社会消防管理水平。
消防控制室应24小时值守
《条例》规定,消防控制室应当24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及时处理报警信号。没有操作人员24小时值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解读: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自动消防设施的管理监控中心,对预防和及时发现火灾,扑救初期火灾相当于人体大脑的作用。若无人值班,自动消防设施未能发挥作用,极可能导致小火酿成大灾事故。
公共场所,须投公众责任险
《条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公共安全,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解读:目前全市火灾公众责任险投保率很低,此条款将火灾公众责任险纳入强制性要求,既能增强经营者的消防安全风险意识,促进投保单位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又能减轻受害人损失和政府财政负担,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经营业主,防火责任更加重大
《条例》规定,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休闲娱乐、住宿服务等的个体工商业主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否则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业主生产经营中,满足“从业人员十人以上的”等条件的,应履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解读:目前个体工商户大多作为“个人”监管,消防违法成本较低,消防监管难度很大。“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单位”范畴,承担单位防火职责以及法律责任。
作者:邹前俊 方佩 王申